关于已设计制作虚假广告但未发布的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答复

1998-5-28 15:58| 发布者: 省广协| 查看: 3561| 评论: 0|来自: 中国广告协会

摘要: 工商广字第301号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已设计制作虚假广告但未发布的行为如何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广告法》第三十七条对广告主设定的罚则,是对广告主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 ...

工商广字[1998]第301号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已设计制作虚假广告但未发布的行为如何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广告法》第三十七条对广告主设定的罚则,是对广告主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所规定的行政处罚。广告活动由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等环节组成,广告主在广告活动中设计、制作虚假广告,应依据《广告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路过

雷人

握手

鲜花

鸡蛋
办公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沙溪大道282号珠江花园珠江大道10、11号
办公室电话:020-85587152、85587153 邮编:511431
copy 2005-2018    广东省广告协会 (粤ICP备15028260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