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产品包装物出现“极品”字样问题的处理意见

2000-5-4 16:00| 发布者: 省广协| 查看: 4089| 评论: 0|来自: 中国广告协会

摘要: 工商广字第3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来发现一些企业在其产品的包装物上使用"极品酒"、"极品香烟"等字样,与"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含义相同,属于绝对公语言,违 ...

工商广字[2000]第3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来发现一些企业在其产品的包装物上使用"极品酒"、"极品香烟"等字样,与"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含义相同,属于绝对公语言,违反了《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凡含有以上内容的产品包装,自2002年1月1日起一一律停止使用。

请各地接此意见后,迅速通知本辖区有关企业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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