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告协会 行业资讯 查看内容

广东省广告协会品牌营销专业委员会章程

2018-9-4 14:55| 发布者: 省广协| 查看: 1507| 评论: 0

摘要: 为开展和促进广东省广告协会品牌营销专业委员会工作,规范和完善本委员会活动,充分发挥委员在专业领域中的作用,落实“服务政府有作为,服务行业有推动,服务广告企业上水平”的工作宗旨,依照《广东省广告业协会章 ...


 

为开展和促进广东省广告协会品牌营销专业委员会工作,规范和完善本委员会活动,充分发挥委员在专业领域中的作用,落实“服务政府有作为,服务行业有推动,服务广告企业上水平”的工作宗旨,依照《广东省广告业协会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广东省广告协会品牌营销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是广东省广告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下属委员会,接受本协会的领导和监督,遵守《广东省广告业协会章程》和本章程开展工作,在本协会的领导下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诚实守信地开展工作。

 

第二条 协会性质:本委员会是由本协会所属的会员及与品牌营销的相关机构、单位、个人组成的非赢利性交流平台。

 

第三条 协会宗旨:联动品牌营销专业力量,在企业和会员单位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促进行业发展的同时,致力于推动中国企业品牌的发展和新营销模式的转型升级,增强中国品牌的国际竞争力。

 

第四条 协会理念:同舟共济、合作共赢。

     第五条 协会任务:通过组织学术讨论、考察学习、书刊出版、项目合作、对外协作、业务指导等活动,为会员构建平台,进行资源对接,拓宽业务领域,互惠共赢。

 

    第六条 本委员会接受本协会领导,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七条 本委员会工作场所设在本协会内。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本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一) 组织研究与品牌营销相关的政策与法规,制定业务规范和工作指引,推动实施和执行;

(二) 依法维护成员的合法权益,调查、收集、反映广告业内意见和建议,与监管机构或其他业界组织进行沟通与协调;

(三) 协调解决成员单位在业务中存在的问题或纠纷,促进同业合作;

(四) 组织会员企业开展品牌营销为主题的论坛和研讨会,促进行业内企业的交流沟通;

(五)  委员会负责组织会员企业,为有品牌宣传或者营销推广的企业提供品牌营销推广服务;

(六)  委员会负责组织会员企业,为有需要构架网络平台的企业提供技术支撑服务;

(七) 本协会委托的其他事项。

1)组织人才培训,提高企业人员素质;

2)做好信息服务,及时向会员单位提供国内外技术情报和市场信息;

3)定期开展品牌建设专业交流和培育咨询,为会员单位解决技术难题;

4)承担有关部门委托交办的专业管理工作及会员单位要求办理的各项业务活动。

 

第三章 委员

第九条 本委员会委员,指个人委员和单位委员。委员应是热心广告事业,在品牌战略方面有较高造诣的人士和单位。

 

第十条 加入本委员会的条件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拥护本协会章程和委员会章程;

(二) 自愿加入委员会,参加委员会活动,支持委员会工作;

(三) 在委员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支持并积极参加本协会、委员会的工作和活动;

(五) 对广东省广告行业的发展有促进作用;

 第十一条 申请及批准程序

 (一)向委员会秘书处提交申请表;

 (二)委员会秘书处初审申请表并上报主任会议;

 (三)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

 (四)履行相关程序后成为正式成员。

 

  第十二条  退出机制

 (一)委员退出委员会时应提前三十个工作日向秘书处提出书面通知。秘书处在收到书面通知后于三个工作日内报主任会议批准,取消其会员资格;

 (二)委员会不返还已经交纳的会费和赞助费;

 (三)委员退出后,三年内不得申请重新加入委员会;

     (四)委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全体委员大会或主任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委员会应上报广东省广告协会取消其委员资格:

(一) 无故不参加委员会活动次数达到3次的;

(二) 委员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三) 未经委员会授权,擅自以委员会名义开展活动的;

(四) 有其他严重违背本协会章程和本章程行为的。

 

第四章 组织机构与运行机制

第十三条 本委员会组织机构包括:全体委员大会、主任会议、秘书处和专家委员会。全体委员大会为委员会最高权力与决策机构,每届任期三年。

 

第十四条 本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常务副主任一名、副主任多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多名,是业界具有代表性、影响力及号召力的人士。

第十五条 第一届委员会领导机构经协商推选、第一次全体委员大会选举并经本协会确认后产生;自第二届起,委员会领导机构由成员单位推荐提名,并经本协会确认后产生。

 

第十六条 主任、常务副主任由本协会和全体委员大会推选产生,并报本协会常务副会长会议批准。主任、常务副主任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任,但主任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全体委员大会与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并报本协会批准。

 

第十七条  秘书处为本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落实主任会议作出的各项决议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对主任会议以及主任负责,负责本委员会秘书处的常务工作。秘书长由本协会和全体委员大会推选产生,并报本协会批准,一经确定,由本协会聘任,任期五年,可以连任。

 

第十八条  委员会设专家委员会,由品牌营销领域内具有影响力的专家、学者担任。

 

第十九条  全体委员大会的职权

(一) 制定委员会发展规划和工作方针;

(二) 依据《广东省广告业协会章程》制定和修改委员会章程;

(三) 选举和罢免委员会领导成员;

(四) 审议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全体委员大会需有1/2以上的成员单位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与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全体委员大会一年召开一次,如有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主任会议是本委员会的日常决策机构,在全体委员大会闭会期间行使决策权,由本协会秘书长、本委员会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组成,就下列事项作出决议:

(一) 年度工作计划;

(二) 重大对外合作;

(三) 委员会规章制度的订立与修改;

(四) 其他应由主任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主任行使以下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全体委员大会;

(二) 领导委员会开展工作;

(三) 提名秘书长、执行秘书长候选人;

(四) 检查全体委员大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五) 代表委员会签署有关文件;

 

第二十三条 秘书长、副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 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处理日常事务;

(二) 编制并组织完成委员会年度工作任务;

(三) 向全体委员大会报告工作;

(四) 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 主任、常务副主任、秘书长、副主任的免职

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存在严重不称职或者损害广东省广告协会形象声誉及其他违法违规情形,主任会议中有3人提议罢免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的,经2/3以上主任会议全体成员通过的,报本协会审批。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 本委员会工作经费来源:

(一)   本协会按规定拨付的会费或其它款项;

(二)   成员单位、国内外其他单位或团体及个人的赞助、捐赠;

(三)   政府和社会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符合本协会章程的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委员会严格遵守本协会的财务管理制度。必须用

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成员中分配。本委员会财务年度预算、经费的支出和管理情况须在主任会议上讨论决定。经费的日常管理工作由本协会承担,日常经费收支由主任审批。日常经费开支包括:

(一) 召开会议、举办活动的费用;

(二)  编印报告、刊物、资料及宣传费用;

(三) 委员会秘书处日常运营及办公经费;

(四) 网站及宣传交流的运营支出;

(五) 委员会工作所需要的其他经费开支。

对超出日常经费预算10%以上的经费开支,需报请主任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本委员会主任会议通过后,报本协会批准

后生效,自生效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本委员会负责解释,由本协会监督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二十九条 委员会因完成宗旨需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解散的,由委员会全体委员大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三十条 委员会终止决议须经全体委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本协会审批。

 

第三十一条 委员会终止前,须在本协会指导下处理善后事宜。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自全体委员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修改权在全体委员大会,修改需获得与会代表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并报本协会审批。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广东省广告协会品牌营销专业委员会。

 

广东省广告协会品牌营销专业委员会

                                     二〇一六年七 月 二十日

 



路过

雷人

握手

鲜花

鸡蛋
办公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沙溪大道282号珠江花园珠江大道10、11号
办公室电话:020-85587152、85587153 邮编:511431
copy 2005-2018    广东省广告协会 (粤ICP备15028260号)
返回顶部